閱讀《解剖犯罪實驗室》(Autopsy of a Crime Lab)之前,俺是有些心理準備的。
冤案的成因有很多種,再審時倘若能加上新的科學證據──無論是做了判刑當年還沒發展出來的鑑識,還是重做當年已經做過、但技術已大幅改良的測驗等等──便有可能提高平反成功的機率。但反過來說,也有些冤案的主因就與科學證據有關,俺印象較深的這類案件有兩樁。
一是1991年發生在日本的「足利事件」,死者是一名女童,屍體被發現時全身赤裸,扔在一旁的衣物上沾有精液。這是日本第一起使用DNA鑑定確認犯嫌的案件,但因而被定罪的菅家利和根本不是凶手。菅家因此坐了將近十八年的牢、面臨死刑執行的恐懼,直到2009年才因重新檢驗DNA證據而獲釋。
另一是2004年發生在西班牙馬德里的列車爆炸事件,警方在現場一個裝有爆裂物的提袋上發現指紋,經比對屬於人在美國奧勒岡州執業的律師梅菲爾德(Brandon Mayfield)。梅菲爾德事發當時並未出國,但仍遭逮捕、面對訴訟,可能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幸好審判期間梅菲爾德的清白獲得證明,梅菲爾德並未真的被判刑,不過後續控告美國政府的程序仍持續多年。
《解剖犯罪實驗室》談的就是「科學證據其實沒那麼可信」的問題。不過,這兩樁案件的判定原因雖與科學證據有關,但還有更多其他致冤因素,例如警方的處理態度(兩樁案件裡警方都漠視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被告的背景(菅家被捕時無業,先前是娃娃車司機,家裡又被搜出色情錄影帶;梅菲爾德是伊斯蘭教徒,這身分在911之後的美國,幾乎等於使用炸彈的恐怖分子),科學證據的失誤有技術問題,但更大的問題是「人」──所以俺本來以為《解剖犯罪實驗室》要談的,會是處理鑑識跡證時,可能會在哪些環節出錯,導致最終的科學證據並不可靠。
結果不只如此。雖然俺有心理準備,讀到許多章節時還是相當吃驚。
《解剖犯罪實驗室》原文副書名「Exposing the Flaws in Forensics」,直譯是「揭露犯罪偵查的缺陷」;書裡自然也提到人的問題,有些相當誇張(例如鑑識實驗室的成員長期在工作時吸毒,是故經手的實驗結果可能都有瑕疵),不過真的讓俺吃驚的,是關於某些鑑識技術本身的不足採信。
例如齒痕。倘若有名難辨面目的死者,但能取得完整齒列,就能靠比對紀錄查出身分;但倘若在犯罪現場的相關物體(例如食物或被害人身體)上取得齒痕,很難依此確認這是誰咬的──雖然想像起來,這和上述的完整齒列很像,但啃咬時大多不會留下完整齒印,齒痕也會因為被咬的東西材質及咬噬時的動作而變形,咬完之後齒痕還可能繼續變化(例如咬在有彈性的物品或肌肉上)。是故,某些「專家」在案件裡作證,依齒痕鎖定凶手身分,其實並不可靠。
又例如毛髮。帶有毛囊的毛髮可能可以檢驗DNA,不過某些「專家」指稱可以從不帶毛囊的毛髮上依其特徵辨識出該毛髮是否來自某個案件關係人。用顯微鏡放大毛髮、指出特徵,聽來似乎有用,但這種辨識依賴太多主觀判斷,相當容易出錯──不僅有許多實際案例已被證明毛髮辨識無法採信,連卡瓦納(Steve Cavanagh)的小說《圈套》(Fifty-Fifty)裡都有個情節提及此事。
就連相對可信的指紋和更高科技的DNA檢驗都沒有原來想像的那麼萬無一失。
指紋也可能變形,而且犯罪現場採集的指紋常常不完整;用電腦輔助的指紋辨識並非找出完全一模一樣的指紋,而是尋找指紋的特徵,現場採集的指紋與資料庫指紋相符的特徵越多,越有可能來自同一個人。所以,這個準確度牽涉到現場指紋的清晰程度、比對程式的優劣、資料庫中已有的資料等等因素,舉例來說,倘若犯罪現場有枚指紋與資料庫中一名嫌犯的指紋有80%相符,並不能保證某個不在資料庫裡的人有更高的相符程度。《解剖犯罪實驗室》書中的第一個例子就是「梅菲爾德案」,根本沒去西班牙的梅菲爾德指紋與犯罪現場的指紋雖然相似,但那個提袋上的指紋並不是他的。
除去某些極端例子,DNA檢驗相對準確許多,不過DNA檢驗的結果和指紋一樣,也是個相符程度百分比數字。是故,無論指紋還是DNA檢驗,都應該再加上其他實證綜合判斷,才能更精準地判定,減少失誤的機率。此外,DNA技術日益進步,這代表過去的檢驗可能有某些誤失;而在「足利事件」的例子裡還有個重大問題──最初被認定為菅家利和的DNA檢體,根本就有問題。
這就牽扯到技術與規定的層面。現場採證人員及警方的技術、實驗室人員的技術,理論上都該有合格的標準,但實際上不見得;採證的方式及證物的保存,理論上也該有合格的規範,但實際上也不見得──何況,就算規範條文本身合格,也得看經手單位裡頭的人有沒有切實執行,證物可能遺失(俺聽過國內的這類情況),或者因保存失當而被汙染。
於是一切又回到「人」身上。
相關人員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以及專業的認定本身是否合宜)、是否有可能影響檢驗的行為(例如前述那個吸毒的實驗室人員),都會左右檢驗結果,也都會左右一個或數個人的人生。其實,就算是個夠專業也沒有不良行為的檢驗人員,也無法保證絕對不會犯錯,而且有些錯誤雖然已經盡力避免,例如「梅菲爾德案」中認定指紋相符的專家共有三個,理論上已經可以減低出錯的機會,但因為一些規範和執行的細節,增加了檢驗人員的數量,並沒有真的達到應有的目的。
不可靠的鑑識方式理應排除,制度規範可以修改得更完善,但在面對鑑識的科學證據時,我們或許更應該思考「科學」的本質及態度。
「科學」容易顯出一種絕對的權威感,專家證人在出庭作證時也可能擺出這樣的姿態(有時是檢方要求的),於是法官和陪審團(或者國內的國民法官)會很容易地相信這些科學證據。不過,「科學」的本質並不是樹立權威,而是挑戰權威,所有的過程都能被檢視,所有的結果都能被實驗重現,所有的數據都該如實呈現(指紋比對是80%相符,就不能說「完全符合」),所有的例外都該被討論。科學的態度並不是盲信結果,而是仔細地檢查及思考得出結果的路徑。
《解剖犯罪實驗室》並不是想呼籲大家「不要相信科學證據」,而是指出不可信的部分以及可能出錯的部分,將其修正改善(書中提及某些實驗室已經進行相關作業),讓科學證據變得更可信賴,減少冤錯判的機率,也是提高將真正有罪之人依罪定刑的可能。
希望國內也可以做個類似的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