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出版《我從前認識的某個人》之故,俺有了一回和《八尺門的辯護人》作者唐福睿導演線上對談的機會;對談當中唐導提出的第一個問題與「法律」有關,這是出版社事先擬的題綱之一,唐導當過律師(而且律師執照仍然有效──俺第一回訪問唐導時,他就很直率地說他做影視沒有大家想得那麼破釡沉舟,因為還是可以回頭當律師),所以這問題由他提出也很合適。
俺回答時說了很多推理作品不涉及犯罪,創作這類故事不見得要有法律背景;大多數讀者熟悉、或者說刻板印象裡那類有罪行的推理故事,大致上也不處理法律程序,這類故事的主要情節幾乎都放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之前,在結局時讓讀者搞清楚案件是誰做的、怎麼做的或為什麼做之類疑惑,故事就會結束。俺講到一個先前有個與法官公開對談的場合,一名法官舉了某部經典推理為例,該部小說當中有多名凶手共同犯案,法官說讀者知道「這些角色一起殺人」這個謎底就可以滿足,但倘若進入審判階段,參與犯案的角色並不見得會被判處相同的刑罰:哪個角色做了什麼導致受害者如何如何,哪個角色的行為成為受害者致命的關鍵等等,會讓量刑出現不同結果。當然,假若要創作以警務人員為主角進行偵查行動的推理故事,就有必要了解警局受理案件的流程、警方辦案的程序之類實務;假若要創作有法庭審理甚或檢調與辯護律師就案件攻防的情節,也就該對法律條文和審判實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換言之,牽涉到罪行的推理故事,創作者不必然得先了解那些罪行觸犯哪些法條、會被如何量刑,只要讓那些罪行是讀者以常識就知道那是「犯法的」即可,例如偷竊、搶劫、擄人勒贖,或者謀殺。
談這些連帶談到一點關於「推理小說」的定義問題。俺一向認為類型定義都是模糊而且有很大彈性的東西,每個人心中的答案都不盡然完全相同,而俺將「推理」定義為「補充資訊後重新排列觀察角度,讓讀者明瞭事件發生始末因由」的故事。不過聊完這題、一直到講座結束,俺才想起俺漏講了一個相當好的例子。
那就是唐導的小說《八尺門的辯護人》。
《八尺門的辯護人》裡,主角設法替涉嫌殺害船長一家三口的印尼籍漁工辯護,情節當中自然有角色們從不同方向找證據、證明漁工並未犯案的過程,但《八尺門的辯護人》與許多推理小說有個關鍵性的不同──在很多故事裡,找出真凶就會順帶免除其他角色的嫌疑,但在這個故事裡,「找出真凶」並非「證明漁工並未犯案」的唯一選項,主角是律師、不是警方,倘若找出案發時漁工不可能在犯罪現場、漁工不可能持有犯案凶器之類證明,也可以達到相同目的。再者,主角要找的是「法庭上可用的證據」,依此在法庭上佐證「漁工並未犯案」,這也是執行法律的重點之一:根據實證來判斷案情。所以,想深一點,就會發現:由實證組成的「真相」不見得就是「事實」──實證沒找夠,或者解讀出錯,就算串起來的脈絡看似正確,組成的「真相」仍然可能不是「事實」。
初次訪問唐導時,他提過對於小說最後一章的內容考慮再三,曾想過不要這一章,後來還是決定放進去──在這一章裡揭露了案發經過的事實,而讀者會發現「事實」與主角拼湊出來的「真相」不盡相同。過去的推理小說也出現過有類似做法的作品,例如角色們在情節發展當中沒有半個搞清楚事實,犯罪經過最後由凶手向警方的投書揭露──其實是否向警方揭露都無法改變什麼,作者的真正用意是向讀者交代那些犯行是怎麼發生的。俺當初很肯定唐導置入最後一章,因為除了讓讀者明白案發經過、明瞭「真相」與「事實」的落差之外,也能進一步讓讀者思考:自己對於故事裡關於「死刑」討論的看法有否因這個事實而出現變化。
原來的題綱裡還有一個與「正義」有關,不過後來沒聊到,先前因《我從前認識的某個人》受訪時倒是被問過「私刑正義」──現實當中俺並不認同私刑正義,所以俺在寫故事時一向小心地處理這個題目;倘若講座裡真的聊到這個,俺真正想說的或許不會是「正義」,而是「超能力」。
出版《碎夢大道》之前,編輯冬陽問過俺:「主角會不會遇上其他超能力者?」俺那時斬釘截鐵地說「不會」──《碎夢大道》及後續的《抵達夢土通知我》、《低價夢想》當中,主角具有某種超能力,但故事裡並未出現複數的超能力者。看超能力者透過異能互動或互鬥很有趣,俺也很喜歡這類故事,不過俺更好奇或更有興趣的常是「超能力者遇上異能無法解決的困境」,俺喜歡的超級英雄故事當中有不少涉及這個討論。
此外,在作品裡置入超能力時,俺真正想說的都不是「哇這能力好酷、可以用來幹嘛幹嘛」之類事情;那些超能力的功能及限制設計,都有象徵意義,與故事主題扣接。
會從「正義」想到「超能力」,原因在上述合稱為「碎夢三部曲」的作品,以及《我從前認識的某個人》裡,有超能力(或看起來有超能力)的角色都曾用不同手段執行過「私刑正義」,在《我從前認識的某個人》裡尤其明顯,因此受訪時俺才會被問到那個問題。
不過俺其實在故事裡動了一些手腳。
《我從前認識的某個人》以第三人稱敘事,箇中被超能力者以私刑解決的幾個角色,讀者們都知道他們的確犯了罪──除了以全知視角直接寫出來的部分之外,超能力者也做了必要的調查,來佐證自己以異能獲知的內容就是事實。是故,讀者傾向相信該角色的確有超能力,並且利用超能力知道了其他角色不知道的犯罪事實,而這事實無法訴諸法律,所以自行處理。
但「必要的調查」才是這個故事裡真正的「推理」──超能力者做的必要調查並不需要超能力,不過可以一路推進到鎖定「某個角色犯了某樁罪案」這個結論;可是當超能力者以自己的異能補足案發經過、向凶手(也是向讀者)描述案發經過時,讀者並沒有從客觀的全知視角或者凶手口中得到完全準確的核實證明。也就是說「某個角色犯了某樁罪案」這個結論是正確的,但案發經過是不是真如超能力者所說的那樣?或許並不一定。
這個手腳動得很細微,讀者不見得會察覺,不過這是俺在這個故事裡處理「私刑正義」的方法──私刑正義理論上補足了法律力有未逮的部分,但並不完全可靠;在故事裡透過私刑正義懲處惡者可以產生一定程度「正義得展」的滿足,可是在現實中不該求諸私刑正義。
此外,這個超能力的設計依舊扣著《我從前認識的某個人》核心主題,也就是「我們如何認識自己、決定自己要成為什麼樣的人或拒絕成為什麼樣的人」──故事裡的超能力者透過異能解決了某些事,但也因為異能而苦惱,該角色並非自願成為超能力者,但抗拒這個身分可能帶來別的麻煩,而且這些麻煩影響的可能不只有自己,還有身旁的其他人。
其實再想想,閱讀小說也給了讀者某種超能力,去觀察或理解不同角色所遭遇的不同人生;而讀者能用這樣的超能力獲得什麼?就得仰賴讀者個別的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