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許多年前,自己摸索著練習寫小說的時候,寫過一個短篇,叫〈十一月的雨〉。
那時練習寫作有很大比例的原因在於「好玩」──有人寫過那樣的故事,俺能不能也寫寫看?某一類故事似乎有種規則,俺能不能故意不照那套規則、但寫出同一類的故事?──總之那時想的大約就是這類事情,覺得做來有趣。
當然,當年那些想法,絕大多數囿於俺彼時有限的閱聽經驗,以及對包括類型小說在內的各種文學理論都不熟悉的無知;反正俺覺得只是寫了自娛自樂,連發表都沒想過,懂得不多也不會有人知道啦啦啦。
〈十一月的雨〉就是那種情況下寫的;寫這篇的原初想法是:推理小說常常從某個死人開始整個故事,俺能不能寫篇沒有死人的推理小說?
其實在寫〈十一月的雨〉之前,俺就在青年時期讀過的「福爾摩斯」系列裡知道推理小說不見得要有死人了;幾年之後,俺才知道有個推理有個子類型叫「日常推理」,這類推理故事的謎團可能是日常瑣事,不一定牽涉死亡,也才知道美國推理小說家S. S. Van Dine列出的「Twenty Rules for Writing Detective Stories」當中曾經明確指出推理長篇最好要有屍體,原因有好幾個,例如「沒有凶殺的罪案太單薄,不值得寫三百頁」、「讀者耗費的時間和精力必須要有回饋」、「激發讀者正義感」等等。
不過反正俺寫〈十一月的雨〉時還不知道這些。〈十一月的雨〉只是個一萬五千字的短篇,印成書的話理論上不到五十頁,裡頭出現的謎團是連續縱火案,但俺真正想講的也不是縱火案,而是「哪個角色為了什麼原因所以縱火」。
年月過去,練習做得多了點,對「小說」和「推理小說」的知識也多了點。俺開始明白自己寫〈十一月的雨〉時,雖然還不很清楚「主題」該怎麼處理,不過已經隱約明白:俺寫故事是想藉著角色的遭遇去談某件事,這遭遇適合用某種類型架構的話,就借來用用。
這幾年最常使用的就是「推理」類型。
「推理」類型的子類目非常多,驚悚、懸疑、恐怖、犯罪、法庭或警務相關的故事都能算進去;「推理」類型也常常與其他類型結合,科幻、奇幻、歷史、愛情,甚至武俠小說,都可以置入「推理」的架構。倘若把日本作家東野圭吾說的「只要有個謎團在結局之前待解的都算推理故事」納入考慮,那麼大概絕大多數的小說都能和「推理」沾上邊。
讀的推理小說多了一些之後,俺逐漸發現:推理小說最吸引俺的部分,並不一定是華麗複雜的謎團──雖然讀到厲害的謎團時俺會非常佩服作者的創意。推理小說或多或少會有謎團,解開這個謎團會是在小說結局之前要完成的任務之一,所以很多推理讀者或創作者把設計/解開謎團視為重點,也有寫出經典推理的作家,認為推理小說是一種智性的遊戲,是偵探與凶手之間的鬥智,也是作者與讀者之間的鬥智。
但俺的想法不大一樣。
讀推理小說時自己解謎或看偵探解詸非常有樂趣,這個樂趣來自很多層面,包括前述的「設計謎團的創意」;而在種種層面裡,俺認為最要緊的,是「重整思考脈絡」。
故事裡的謎團可能來自計劃縝密的凶手精心布局或者種種陰錯陽差的機緣巧合,但謎團之所以是「謎」,代表在故事的伊始,某些角色及讀者不知道這是怎麼發生的;而角色及讀者會「不知道」,可能肇因於資訊不足,也可能是思考脈絡不對,這兩者可能各自成立,也可能彼此相關,例如因為缺之某個資訊導致思考脈絡偏差。隨著情節推進,角色和讀者藉由不斷蒐集必要知識及相關證據逐步補足資訊,同時修正或重新建立思考脈絡,最終得以解開謎團。
這個最後解開謎團的思考脈絡或許有點「反直覺」,因為一開始「直覺」的思考脈絡導向的結果就是「不知道」;但這個「反直覺」的思考脈絡才能夠解開謎團,因此它會與故事當中的「事實」相符。
也就是說,推理小說是一種揭示如何重整或建立正確思考脈絡的故事,如此建立的思考脈絡,有助於看清事實。
這是推理小說最吸引俺的部分。
從2014年出版的《碎夢大道》開始,俺試著使用推理小說的架構討論俺關注的主題,設計相關謎團、置入俺想討論的社會議題,經由謎團拆解的過程整理思考脈絡,而大多數的社會議題,也都能在角色自己或角色之間的關係呈現。
《碎夢大道》裡有角色死亡,續作《抵達夢土通知我》也有,不過創作時「要不要照推理小說常見的狀況置入凶案」不是考量重點,故事有需要,這樣的情節和角色設定就會出現。
創作這系列的第三個故事、也是暫做系列小結的《低價夢想》時,俺壓根兒沒想到「有沒有死人」這回事。這個故事裡充滿各種受傷的角色,他們有的在故事開始之前就已經受傷,用自己的方式包紮傷口後重新邁步,有的會在故事當中受傷,故事結束後必須繼續療癒之路;也有的本來沒發現自己帶著傷,或者對創口視而不見,在故事的行進當中,他們會開始正視那些創口,決定如何處理。
直到這書要出版之前,讀到編輯擬的文案時,俺才發現:唔,俺寫了一個沒有死人的推理小說。
而且這故事是個四百頁的長篇。
推理小說不見得要有死人,不一定需要凶案來撐開字數或激發讀者的正義感。推理小說能談的事還有很多。
《低價夢想》是這樣的一個故事。